贷款问题复西南局电
( 1 953 年7 月
10 日）


西南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


一九五三年五月九日人民银行西南区行关于农业贷款问题的
报告和西南局的意见阅悉，中央同意西南局的关于在贷款问题上
对待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和地主的各项意见Pl。惟对土地改革后确
已从事农业，并服从政府法令的地主分子，如其生产确有困难或


遇疾病等意外灾害时，在当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在农业贷款
(I]
中共中央西南局1 953 年5 月9 日给中财委党组并中央的报告中提
出，关于贷款给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和地主的问题，


意见是：


（一）农贷
不贷给地主和富农，这一原则应坚持。至于可否贷给小土地出租者，我们
以为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凡是从事农业生产确有困难者，
可以贷给农贷，
否则应以其他方式解决他们的困难，
免使农贷变成社会救济。


（二）地主
在生产和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者，我们不应采取不理态度，不理对整个社
会不利，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进行。


（三）对待富农问题，应该很好地进
行分析。一般说，因西南土改中对富农经济采取保存的政策，
富农无法生
产和生活的情况是基本上不存在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富农生产上没有问
题，他们的生产情绪不高也可能是事实。
因此，对富农基本上是稳定其生
产情绪的问题，如有个别划错成分或遭到意外灾害者，当可按特殊情况具体
处理。


中，亦可予以适当照顾。如当地群众反对贷款给地主分子，则不要
贷给他们。


中央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