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会后的谈判应分两个步骤进行给李克农[1]的电报（一九五三年七月九日）李克农同志，并告金首相、彭司令员[2]：七月八日二时来电悉。 此次复会后的谈判应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应讨论有关停战协定实施的各种保证，然后再谈签字前的准备工作。 因此，十日会上的发言不要提及各种小会，而应表示在停战协定的实施保证尚未商妥前，无法进行签字准备工作。修正军分线问题不应在现在提出，而要按七月八日三时半去电办理。 二万七千人[3]提交政治会议问题现在讲出过早，应争到快要进行签字时再提出。 发言稿我们已加修改，现发来，准备在十日会上争取先发言提出。 如果对方答复蛮横或强词夺理，应当场予以驳斥。 如果答复属解释性质，态度不坏，即应表示我们需考虑，建议休会。 如果对方提出问题，表示带回研究，并建议休会。根据新闻反应，华盛顿正指示克拉克[4]再来一信。 如果十日会上，在我方尚未能抢先发言之前，对方即已宣读此信，则不问其内容如何，我们仍应首先宣读发言稿，然后视对方来信内容如何予以简单答复，告以改日再予全面回答。如

果与二十九日内容基本相似，应表示不能完全满意，请对方研究我发言并提出答复。若来信比前信较有具体保证，则表示将带回研究。若来信强调进行签字准备工作，则应重申我发言稿末了一段，请对方郑重考虑，提出答复。毛泽东七月九日廿二时根据修改件刊印。注释〔〕李克农，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朝鲜停战谈判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党委书记。[2]　 金首相，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相金日成。 彭司令员，指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指南朝鲜李承晚政府悍然破坏双方已经签字的停战协议，强迫扣留二万七千余名我方被俘人员一事。[4]　 克拉克，当时任侵朝的“ 联合国军”总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