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业代表会议精神的指示的批语

( 1953 年3 月24 日、

4 月4 日）

子恢111同志：
湖北此件口l很好。第七页上所说十项协议Plf；尔处如有，请给我一
阅。请你替中央起草一个电报l叫，将湖北文件转发各地，要各省也
召开手工业代表会议，如何？

邓子恢同志：

毛泽东

三月廿四日
湖北手工业协议，似可在人民日报上转载，请予酌处。

毛泽东

四月四日

[I]

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政务院财政经
济委员会副主任。

[2]
指中共湖北省委1953 年3 月2 日关于贯彻全省手工业代表会议精神
给所属的指示。指示说，湖北自解放以来手工业有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
问题。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把小生产者当作资本家，把劳动者内部雇佣、
师徒关系当作劳资关系，因而造成关系紧张，
影响生产。加之盲目强迫组织
联营和合作社，在处理公私关系上某些措施不当，致使部分手工业者不敢大
胆雇人，增加资本，扩大生产。这些都使手工业品供不应求的情况更加严
重。为解决这些问题，决定：
（一）对各个城镇的手工业情况进行分类排队，
确定具体方针，
哪些可以适当发展，哪些可以维持现状，哪些需要转业。

（二）划分手工业阶级界限，宜宽不宜严。对雇有辅助工及学徒，
有部分剥

削，但其所得主要靠自己劳动的，应算作小生产者。有的虽雇有数个工人，
业主参加主要劳动，房屋工具都是租赁的，
剥削比重并不大，亦不能算为资
本家。处理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总的方针是以搞好生产和团结为主。

（三）关于工人和学徒的工资、工时和福利问题，应按代表会议通过的十条协
议执行。手工业不能一般采用大工厂的工资、工时及劳保制度，各行业的旧
习旧例，凡基本符合生产要求和劳资两利的，都可原则保留。

（四）

当前对手

工业应提倡自产自销，提高质量，打开销路，
加工订货只作为对销路有困难
的行业的辅助办法。

（五）宣传手工业的前途，解除某些人以为国家工业化一
下就可以消灭手工业的想法。（六）以市或专区或县为单位，开好城镇和有关
工作单位的干部会议，
学习手工业代表会议文件，统一思想，研究办法，

有

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贯彻。各城镇党委要把此项工作当作今年上半年中心任务

之一。

[3]
指1 953 年2 月召开的湖北省手工业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师徒、雇
佣、劳资之间几项问题的协议，
于1 953 年4 月23 日在
《人民日报》上发
表。这十项协议是：
第一项：学徒主要任务是学好技术，
因而必须端正劳动态度，遵守劳动
纪律，听从师傅在生产上的分配与指导。除了生产之外，也应做和生产有关

的杂活，帮助师傅增加生产。但师傅不得打骂和虐待学徒及强迫学徒做与生
产毫无关系的事情，也不能干涉学徒的政治文娱活动，并须打破保守思想，
传授学徒技术，提倡教得好，教得快，教得全。提倡尊师爱徒，提倡师傅以
教好技术为光荣，
学徒以学好技术为光荣。

第二项：新收学徒，老板可以自由收请不受限制，但在确定收学徒时须
通知工会，
并在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新收学徒之待遇
（除伙食外），一般的第
一年内每月给予现行工薪分十至十五分的津贴，有些行业情况不同者，或高
或低，双方协商解决，
以后在学习期间（第二年、第三年）按其技术及生产
进度逐渐增加，其他福利依照旧有习惯。

第三项：现有学徒今后主要是学好技术，
师傅教好技术，
师徒双方负责
订立合同，要求在学习期满时，
能够掌握一定的技术，如因其他原因，

虽到

出师年限，学徒尚无技术者，可以继续帮师，学习技术，工资双方协议。
第四项：

学徒因公致病之医药费用
，经医生检查证明，小病、轻病及短
期病症由师傅负担，
大病、重病及长期病症，如师傅全部负担有困难时，

可

由工人申请，从工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中酌情补助一部分。
第五项：
学徒三年出师之旧例可以保持，但应尽可能提前教好技术。

出

师后如因生产发展店内用人，双方自愿可以留下工作，
工资另行协商。如店
内不用人，
师傅应本团结互助精神，根据旧有习惯，帮助学徒就业。

第六项：劳动者内部的雇佣关系，
应本有利生产，团结互助，
协商解决
之精神，处理一切问题。医药费按各行业之合同，如无合同即按习惯解决。
其他问题根据工会法处理，如有实际困难，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项：

劳资关系中如有纠纷，应本发展生产、劳资两利原则协商解
决，必要时可经过劳动部门调解、仲裁或经法院判决。
第八项：雇请临时工人期满后可以辞雇，不作解雇处理。

第九项：工作时间，在半机器工厂及手工工场中，每日工作时间，一般
不超过十小时；零散的厂店、作坊，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

第十项：休息日连同新旧假期在内，
一年暂定四十五天至七十天，

各地

各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协商规定（固定假日，春节三天，
元旦一天，
国庆节二

天，五一节一天，工资照发，其他根据旧习）。另外，基层工会干部之会议活
动，每月不得超过两个生产日，一般工人活动不能占用生产时间。

以上十项协议须经政府审核、批准、备案后实行。

[4]
按照毛泽东的指示，邓子恢替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手工业问题的电
报稿，毛泽东先后作了两次修改，并加拟了“中共中央关于应当重视手工业
的指示”的标题。

1953 年3 月3 1 日，毛泽东第一次审阅这个电报稿时，将
原稿“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是仅次于农民多数的一种经济成
份，是今天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形式”一句，改写为“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
占有很大比重，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形式”；在原稿
“在农业使用手工业工具时期尚未结束以前”一句后，加括号写了“这种结束
要有几十年时间” ；在原稿“由于农民目前的生产资料（如农具、肥料等）与
生活资料（如布、手巾、鞋袜、烟等）百分之六十、七十”之后，加写了
“有的竟至百分之八十左右是依靠城乡手工业品供应”，接着又加括号写了
“即是说目前农村依靠近代工业供应的物资，只占农村需要量的百分之四十、
三十、或二十左右” 。

4 月2 日，毛泽东再次审阅了这个电报稿，在原稿第三
项“对于手工业中存在若劳资、雇佣和师徒三种不同的关系划分不清，处理
不当，对于组织联营和合作社，采取强制命令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手
工业者的生产情绪，不敢大胆雇请工人、学徒，增加资本，扩大生产，这些
均应加以注意，有步骤地分别加以解决” 之后，加写了“但在另一方面，目
前仍有一些手工业资本家和手工业者对于工人和学徒存在若待遇恶劣的情
形，亦应当予以妥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