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决议〉的批语和修改

(1953 年3 月24 日）

子恢同志：
指示12 1和社论J3J都看了，只改了几个字。互助合作社决议，改了
三处l叫，请你看过后，派人走送高岗、朱德、董必武、林伯渠、彭
真、彭德怀、邓小平JSJ等同志一阅（一天轮完），如果你及他们都同

[1]

子恢，

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
[2)
指中共中央1 953 年3 月16 日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稿。
这个指示于1953 年3 月26 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3)

指1953 年3 月
26 日《人民日报》社论《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

所在》。

[4]
即本篇三、四、五，
文内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改写和加写的

文字。

[5]
高岗，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主席。董必武，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林伯渠，当时
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
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彭德怀，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民
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
当时任中共中央委员、政务院副总理。

意，请叫廖鲁言Pl同志将修改处抄正，再送报社发表。互助合作决
议修改处，陈伯达1 21同志已看过。

毛泽东

三月廿四日
社论，陈伯达同志有些意见，请与他再加斟酌。

这个决议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以草案形式发给
各级党委试行，至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通过成为正式决
议，并作了部分的修改。

问

中央估计了它们的两方面的性质，即私有的性质和合作的性
质。初级互助组的组员，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完全私有的，但也带了
共同劳动的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萌芽。常年互助组则使这种萌
芽进一步生长起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其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

[1]
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政务院副秘书长。

[2]
陈伯达，

当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

部长。

[3]
这是毛泽东为正式颁布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写
的说明。

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的批语和修改
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
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
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
价这些条件来说，它保存着私有的性质。就其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后
得以统一使用土地，
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
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
有更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

四

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其他工作都是围绕
农业生产工作而为它服务的。任何妨碍农业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
工作方法，必须避免。

五

（十三）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
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
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
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
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
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
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
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
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
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
这少数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