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 的批语和修改（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一子恢[1]同志：指示[2]和社论[3]都看了，只改了几个字。 互助合作社决议，改了三处[4]，请你看过后，派人走送高岗、 朱德、 董必武、 林伯渠、 彭真、 彭德怀、 邓小平〔〕 等同志一阅（一天轮完），如果你及他们都同意，请叫廖鲁言〔〕 同志将修改处抄正，再送报社发表。互助合作决议修改处，陈伯达[7]同志已看过。毛泽东三月廿四日社论，陈伯达同志有些意见，请与他再加斟酌。根据手稿刊印。二这个决议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以草案

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至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中共中央通过成为正式决议，并作了部分的修改。〔〕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载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人民日报》。三中央估计了它们的两方面的性质，即私有的性质和合作的性质。 初级互助组的组员，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完全私有的，但也带了共同劳动的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萌芽。常年互助组则使这种萌芽进一步生长起来了。 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其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这些条件来说，它保存着私有的性质。 就其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后得以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载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人民日报》。四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其他工作

都是围绕农业生产工作而为它服务的。 任何妨碍农业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必须避免。五（十三）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 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 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 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载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人民日报》。注释[1] 　 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2] 　 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六日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稿。 这个指示于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在《 人民日报》 发表。

[3] 　 指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人民日报》 社论《 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 　 见本篇（三）（四）（五），文内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改写和加写的文字。〔〕 　 高岗，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董必武，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政务院副总理。 林伯渠，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彭德怀，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委员、 政务院副总理。〔〕 　 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政务院副秘书长。[7]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这是毛泽东为正式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写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