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报道典型材料问题的批语
(1953 年3 月
15 日）
刘景范[1]同志：
简报上的许多材料，都应当公开报道，并发文字广播，三五天
一次，方能影响运动的正确进行。如本号凤城县的好事例[2]及各地
的不好事例，凡典型性的，都应当公开报道。请与人民日报和新华
社同志商酌处理。
毛泽东
三月十五日
[1]
刘景范，当时任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2]
指辽东省凤城县在贯彻婚姻法试点中向群众进行深入宣传的经验。
这个事例刊载在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195 3 年3 月
1 3 日编印的
《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第十一号上。

毛泽东致刘景范信的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