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印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正式决议的通知（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中央各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 分局，并转各省市委：中央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经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应即作为正式决议，将“ 草案” 二字删去。 只将该草案第十一条内“ 并有机器条件” 六字改为“ 和有适当经济条件” 八字。[1]此决议可即照此印行单行本。中央二月十五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1] 　 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第十一条中这一段话的原文是：“ 国营农场应当推广，以发挥它的示范作用，并给互助组和合作社以技术上的援助和指导。 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

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 一九五三年三月，毛泽东和中央又对这个决议作了修改，并于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在《 人民日报》 发表。 参见本册第１５４— 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