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议敌方屠杀战俘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电报（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丁国钰[1]同志：一月十二日廿三时来电[2]悉。（一）同意来电所报抗议稿，应即于十四日送交对方。（二）今后此种性质的例行抗议可以按惯例办理，不必每次请示。 但如案情较重大，情况较复杂，应有着重表示而不能按惯例办理者，则必须拟稿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发出。毛泽东一月十三日廿四时根据毛泽东审定的原件刊印。注释[1] 　 丁国钰， 当时参与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的领导工作。[2] 　 指丁国钰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请示处理抗议敌方屠杀战俘问题给毛泽东、 金日成、 彭德怀的电报。 电报针对敌方公布我被俘人员一名在一月九日吊死于尚武台第五号战俘营一事，草拟了抗议书，请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