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委关于秘密文件的保密工作细则的批语[1]（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周、 刘、 邓[2]阅，退肖向荣办。同意这个文件。 党、 政保密，同样应发颁布法令，建立制度。 请肖向荣同志将军委保密法令全文抄送邓小平同志研究办理。毛泽东一月廿一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这个批语写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主任肖向荣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军委秘密文件的保密工作细则给毛泽东的报告上。〔〕 　 周，指周恩来。 刘，指刘少奇。 邓，指邓小平，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