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议敌方屠杀战俘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电报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
丁国钰[1]同志：
一月十二日廿三时来电[2]悉。（一）同意来电所报抗议
稿，应即于十四日送交对方。（二）今后此种性质的例行抗
议可以按惯例办理，不必每次请示。但如案情较重大，情
况较复杂，应有着重表示而不能按惯例办理者，则必须拟
稿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发出。
毛泽东
一月十三日廿四时
根据毛泽东审定的原件刊印。
注释
[1]丁国钰，当时参与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的领导工
作。
[2]指丁国钰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请示处理抗议敌方屠杀
战俘问题给毛泽东、金日成、彭德怀的电报。电报针对敌方公布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