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运动情况及今后意见报告的
批语和修改［l]

( 1952 年1 月21 日）
中央军日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并转分局、
省市区党委、地委和县委；各大军区、志愿军党委，并转各级军区
和各军师党委：

（一）批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同志一月十九日向中
央所作的报告（2(
（中央作了一些修改），
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

[1] 本篇第二、第三部分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2]
指薄一波195 2 年1 月

1 9 日关于中央一级机关三反运动情况和进一
步开展这一运动的意见给毛泽东并中央的报告。报告提出
，为了把三反运动
推向高潮，必须向干部和群众说明几个政策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共同纲
领规定的民族资产阶级应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在对资产阶级
斗争中应集中打击少数大的不法工商业家；
对犯有贪污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刑事处分、行政处分或免予处分；对民主人士、科学家
和工程师的政策，基本上是坚定地团结他们，又使他们在这个运动中受到阶
级斗争的锻炼等。报告还提出，在反大贪污犯的斗争高潮过去之后，拟转入
对资产阶级思想进行清算的阶段。

（二）将这个报告发给各级党委和党组（地方至县委为止，军队至师
委为止），一律遵照办理。

（三）此报告可在党刊上发表。
中央
一月二十一日
在对资产阶级斗争中，应集中打击少数大的不法工商业家，；对
于罪恶不大的工商业家，应争取他们自动坦白、悔过自新，争取他
们拥护政府的政策，至少使他们保持中立态度。对于作正当经营的
工商业家，必须予以保护，并团结他们向不法商人作斗争。

对于贪污不满一千万元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情节较重者应判处
一年以下的徒刑；其情节较轻，又能真诚坦白，酌情退赃，在群众
面前公开悔过，并保证以后不再贪污者，一般可免予刑事处分，
而
分别给以行政处分，如撤职、调职、降级、记过等。其中有些对革
命有功、偶然失足、情节甚轻者，可免予处分。还有些迹近贪污，
但按实际情形不能叫作贪污者。所有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应责成他们
积极参加反贪污工作，争取为人民立功。这样规定，就可使占百分
之八十以上的人免予刑事处分，
以期更快地教育改造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