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的批语

(1952 年11 月26 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各级军区党委；
并告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
兹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I）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
行，并在党刊上发表。

中央
十一月廿六日

[1]

1952 年1 1 月26 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强调指出以下
几点：（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首要工作，是宣传婚姻法，在广大干部和群众
中进行教育，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
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二）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
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婚姻制度的改革纯全是
人民内部的事情，需要进行长期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
与阶级斗争的方法。

（三）以195 3 年3 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
，务期
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改变空气，移风易俗。从1952 年12 月开
始，各地应即为贯彻婚姻法运动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四）建议各级人
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负责处理婚姻案件。（五）各县（市）所辖的
区人民政府以及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婚姻登记处，正确地办理婚姻登
记工作，这是贯彻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工作。

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的批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