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 2 年10 月24 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区）市党委：
（一）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八日向中央
所作的报告（I);
（二）将此报告发给各级党委及其纪律检查委员会遵
川
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党纪案件的经验和今后开展纪
律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给毛泽东并中央的报告。报告说，为了贯彻中央认真
地、严肃地、慎重地处理党纪问题的方针，对已经处理的案件进行一次复查
是必要的。复查要有重点，要抓住弄清事实这一中心环节。在处理党纪案件
和复查中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及其对错
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态度，来审查和确定处分的轻重。第二，明确问题性
质，划清是非界限，反对似是而非，乱戴帽子。第三，对处理工作采取一些
有效的控制办法，包括统一处分标准，允许本人申辩，经过必要的手续等。
报告还指出，根据中南处理纪凯夫等案件的经验，
开展群众性的纪律检查运
动的关键，在于广泛地开展党内外的民主运动，发扬自下而上的批评，有效
地反对官僚主义。为此，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应当认真地及时地处理党员和群
众的来信，支持党内外群众对干部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的斗争。发现对来信拖
延不予处理、敷衍了事和压制民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应抓紧处理并分别
情况给予批评和处分。同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与支持
下，通过典型案件的揭发和处理，在一定时期中开展以反对某种违犯纪律的
现象为主的群众性纪律检查运动。

照办理；（三）此报告可在党刊上登载。
中央
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