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瑞卿[1]关于一起杀人案的判处意见的批语（一九五二年十月六日）周邓[2]阅，退罗瑞卿同志，并请罗转告蓝副检查·〈 察〉 长[3]，同意他维持原判，对王剑朋[4]处以极刑立即执行。毛泽东十月六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2] 周，指周恩来。 邓，指邓小平，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3] 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蓝公武。[4] 王剑朋，曾任广州市人民政府企业管理局局长，三反运动中，因被揭发有贪污问题而受到监管。 监管期间，他有计划地扼死监管他的警卫人员，并杀死检举他的人。 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广州市公安局和人民检察署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后经中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复议，决定维持原判，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