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印发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的几个问题的指示的批语（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日）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各大城市市委：兹将中央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1]一件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研究，严格执行。中央五月二十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 中共中央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规定：定案处理的原则，是“ 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务要作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 工商户分类的标准，应以其违法所得数目和违法情节作为同等重要的条件，单纯以违法所得数目作为区别界限是不全面的。 对资本家违法所得数目，必须按照中央五月九日指示所规定的控制比例重新计算定案。对违法工商户一般只退财补税，少数才予罚款。除对国计民生有极严重危害或破坏作用者、 违法行为属于罪大恶极者、确系敌伪产业为人非法窃取者三类外，一般不予接管或没收。凡在五反运动中发现的带有反革命性质或其他政治性的案件，除现行

破坏分子外，均先处理经济问题，然后再交公安或其他适当部门处理。 凡五反运动中发现的贩运走私毒品之类的案件，应按中央禁止贩毒指示专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