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结束的几个问题的指示的批语
( 1952 年5 月20 日）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各大城市市委：
兹将中央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I」

件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中央
五月二十日

[1]
中共中央1 952 年5 月2 0 日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
题的指示规定：
定案处理的原则，是
“ 斗争从严，处理从宽，
应当严者严
之，应当宽者宽之”，务要作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工商户分类的标准，应
以其违法所得数目和违法情节作为同等重要的条件，单纯以违法所得数目作
为区别界限是不全面的。对资本家违法所得数目，必须按照中央5 月9 日指示
所规定的控制比例重新计算定案。对违法工商户一般只退财补税，少数才予
罚款。除对国计民生有极严重危害或破坏作用者、违法行为属于罪大恶极
者、确系敌伪产业为人非法窃取者三类外，一般不予接管或没收。凡在五反
运动中发现的带有反革命性质或其他政治性的案件，除现行破坏分子外，均
先处理经济问题，然后再交公安或其他适当部门处理。凡五反运动中发现的
贩运走私毒品之类的案件，应按中央禁止贩毒指示专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