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中南局关于防止追赃时发生错误的指示的批语（一九五二年五月八日）此件[1]发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仿照办理。中央五月八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 指中共中央中南局一九五二年五月四日关于防止追赃时发生错误给所属并报中央的指示。 指示说，许昌专区向农民干部出身的贪污分子实行追赃时，直接派人到农村强迫家属拆房卖地偿还赃款，影响极坏，有损无益，绝不可再做这种错误事情。 今后在定案追赃工作中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要先定案后追赃，绝不能盲目要钱而不问案情之真假大小。 赃款可以证明贪污，但有钱不一定就是赃证。（二）不准直接派人到贪污分子家庭特别是劳动人民家属那里去逼赃。 案情确实者，令本人自取；在远地者，通知当地政府协助调查，并说服自送；家属坚决不承认者，即应重新审查案情，不再追赃，待取得确切证据后，诉之于当地法院，实行法律判处。 家属成份系工农，承认得赃但无力偿还者，可以减免，不许拆房子、 拉

耕牛、 拿农具。（三）贪污分子供称赃款存投于商店而又无证件、 五反中商人又坚不承认者，同样应采取慎重怀疑态度，不应草率肯定，硬追硬逼，引起不良后果。 这样做的结果，老虎数字要大降一批，对此不必害怕。 该降的让它降下来，这就是实事求是。 死守原数，一个不准降低，坚持逼供信错误，对党危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