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错误的指示的批语
( 1952 年5 月8 日）
此件Ill发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仿照办理。
中央

五月八日
[I]
指中共中央中南局195 2 年5 月4 日关于防止追赃时发生错误给所属
并报中央的指示。指示说，许昌专区向农民干部出身的贪污分子实行追赃
时，直接派人到农村强迫家属拆房卖地偿还赃款，影响极坏，有损无益，绝

不可再做这种错误事情。今后在定案追赃工作中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要先定案后追赃，绝不能盲目要钱而不问案情之真假大小。赃款可以证明贪
污，但有钱不一定就是赃证。（二）不准直接派人到贪污分子家庭特别是劳动
人民家属那里去逼赃。案情确实者，令本人自取；在远地者，通知当地政府
协助调查，并说服自送；家属坚决不承认者，即应重新审查案情，

不再追
赃，待取得确切证据后，诉之于当地法院，实行法律判处。家属成份系工
农，承认得赃但无力偿还者，可以减免，不许拆房子、拉耕牛、拿农具。

（三）贪污分子供称赃款存技于商店而又无证件、五反中商人又坚不承认者，
同样应采取慎重怀疑态度，不应草率肯定，硬追硬逼，引起不良后果。这样

做的结果，老虎数字要大降一批，对此不必害怕。该降的让它降下来，这就
是实事求是。死守原数，
一个不准降低，坚持逼供信错误，对党危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