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武陟等县关于追赃的几项政策规定的批语（一九五二年三月九日）此件[1]很好，请各级党委一律照办。毛泽东三月九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 指中共平原省委一九五二年三月四日关于武陟等县正确贯彻政策追交赃物赃款给各地委、市委、县委并报华北局的通报。通报介绍的武陟等县关于追退赃物赃款的几项政策规定是：“ 现存赃款、 赃物，立即交出；不便于立即交出者（如投资尚未结帐等），可先交证件；原物已消耗者可登记，开清单，确实挥霍掉者，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听候领导处理。 追赃中不准损伤他人（如亲属）财产，更不准封门，停业，不准逼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