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印发《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所写的批语和通知（一九五二年三月六日）一刘、 朱、 陈、 周、 彭真[1]阅。此件很好，并须迅即发出。 如各同志有意见，请批明交恩来修改。二各中央局，并转分局、 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和志愿军党委，并转各级军区和兵团及军党委：兹将《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一件发给你们，地方可发至县委，军队可发至师委，望一体遵办。中央三月六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 刘，指刘少奇。 朱，指朱德。 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周，指周恩来。 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