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在五反中对工商户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的指示[1]（一九五二年三月五日）各中央局，并转分局、 省市区党委；加直发山东、 青岛、 南京、 华南、 云南、 新疆：（一）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建议“ 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处理的标准和办法”[2]，认为这是正确的。 其中除第七第八两条由党内掌握不得发表外，其余各条将由政务院通过发表。 各地党委所订处理标准和办法与此有出入者，照此修改之。 各地如因特殊情况须作若干改变者，应报中央批准。 这个文件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将来从严（例如补税一般只补一九五一年的）；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 望各级党委在五反中掌握这几条原则。（二）在五反目标下划分私人工商户的类型，应分为守法的、 基本守法的、 半守法半违法的、 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五类。 就大城市说，前三类约占百分之九十五左右，后二类约占百分之五左右。 各个大城市略有出入，大体相差不远。 中等城市则和这个比例数字相差较大。（三）这五类包括资产阶级和非资产阶级的独立手工业

户及家庭商业户，不包括摊贩。 北京有摊贩四万户，将来要给以处理，但在此次五反中还来不及处理。 各大城市也可以暂时不去处理摊贩，但对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最好给以处理，北京天津两市正在处理。 各中等城市在五反中最好给独立工商户及摊贩均给以处理。 不雇工人店员（但有些人家带了学徒）的独立工商户在我国各大中城市数目很大，北京约占五万工商户中的百分之三十八，计一万九千户左右。 他们中许多是守法的，也有许多是基本守法部分违法的（即有小额偷漏税，即所谓有小问题的），也有少数是属于半守法半违法即偷漏〔 税〕 较大的，有的竟达一两个亿。 有些家庭商店人手多，不雇店员，比雇上二三个店员的小资本家贸易额大得多，因此偷漏税也多些。 北京的资产阶级有三万一千户，其中雇佣工人、 店员三人以下的有一万七千五百户，占百分之三十五。 我们既要在此次五反中处理这一大批小资本家，给他们做出结论，也应尽可能努力将和小资本家数目大略相等的独立工商户加以处理，给他们做出结论，这对于目前的五反和今后的经济建设都是有利的。 这两种工商户一般都无大问题，给他们做结论是不困难的。 做了结论以后，我们就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 但个别城市如认为先给其他工商户做结论，而将独立工商户的结论放在后面去做，较为方便，也是可以的。（四）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决定将过去所定的四类工商户改为五类，即将守法户一类改为守法户和基本守

法户两类，其他三类不变。 在北京五万工商户（包括独立工商户，不包括摊贩）中，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十左右，即约五千户。 基本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即约三万户。半守法半违法户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即约一万二千五百户。 严重违法户约占百分之四左右，即约二千户。 完全违法户约占百分之一左右，即约五百户。 将完全守法户和有些小问题的基本守法户分开，又将基本守法户中偷漏税一百万元以下的和偷漏税二百万元以下的分别对待，即一百万元以下者，指出错误，免予补税，二百万元以下者，指出错误，免其一百万元的数目，补其一百万元以上的数目，这样做，可能发生很大的教育作用。（五）行贿性质严重，必须严肃处理。 但行贿的人很多，在北京，除掉小额回扣不算行贿，被人勒索不算行贿以外，尚有一万三千多户，约占工商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六，即超过四分之一。 其中，行贿一亿元以上者一百六十九户，五千万元至一亿元者一百七十二户，三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者一百九十五户，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者六百四十二户，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者三千一百六十一户，一百万元以下者八千七百四十八户。中央原定补退罚者限于百分之四左右，补退罚捉者限于百分之点五左右，补退罚关者（包括杀几个在内）亦限于百分之点五左右，三项共计约百分之五（中等城市则小于这个比例，有的只占百分之三，有的还少些）。 行贿者既如此之多，若只处罚少数人而对多数人不予处罚，则很不妥当，若均给处罚，则受罚者超过全工商户

四分之一，打击面又太宽了。 故于北京建议第六条中加上“ 情节轻微者除外” 一句。 北京拟于实行处理时将行贿一百万元以下的八千七百多户免予罚款，而于通知书上载明行贿错误，给以警告处分。 此点亦请你们注意。（六）各大中城〔 市〕 中，有些市委，对于各类工商户的情况极不明了，如何分别对待这些工商户的策略观点又不明确，工会和政府工作队（或检查组）的组织和训练甚为潦草，便仓卒发动五反，引起了一些混乱，望这些市委提起注意，迅速加以克服。 此外，检查违法工商户必须由市委市政府予以严密控制，各机关不得自由派人检查，更不得随便捉资本家到机关来审讯。 又无论三反五反，均不得采用肉刑迫〈 逼〉 供方法，严防自杀现象发生，已发生者立即订出防止办法，务使三反五反均按正轨健全发展，争取完满胜利。（七）县区乡现在一律不进行三反五反，将来何时进行及如何进行，中央另有通知。 个别已在县城试做五反在区试做三反者务须严格控制，不得妨碍春耕和经济活动。 中等城市也不要同时一律进行五反，而要分批进行，并须在严格控制下进行。 这几点前已通知，现再重复说一遍。中央三月五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已节编入《 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

注释[1] 这个指示在编入《 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时，删去了其中的第五部分，其余部分也作了些文字上的修改。[2]指中共北京市委《 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这个文件共有九条，中央批转时，毛泽东在第九条“ 偷税漏税、 偷工减料两项违法所得，一般只补退一九五一年的，一九五一年以前的免予补退。 但拒不坦白及情节特别严重者，得酌情令其补退一年半或二年，二年半或三年” 之后，加写了以下一段话：“ 其他各项违法行为所得一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算起。 惟隐匿侵吞敌伪财产应自日本投降之日算起。 其中隐匿侵吞敌伪财产的数量不大，并对国家无严重危害作用者，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