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在三反中检查和解决公安司法机关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一九五二年三月四日）各中央局，并转分局、 省市区党委、 地委：（一）兹将罗瑞卿[1]同志关于长沙市公安局违法乱纪行为的报告发给你们及所属公安司法机关。 请你们务必注意在此次三反中全面检查和彻底解决所属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不惜将违法乱纪和贪污蜕化分子撤消职务，严重者判处徒刑。 其最严重而有民愤者，应予枪决。（二）王丕敏[2]应予枪决，公开宣布罪状，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三）长沙市委市政府和湖南公安厅对于长沙市公安局如此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负有责任，应由湖南省委省政府对情况加以周密审查，分清责任轻重，给以适当处分，并将结果报告中南局和中央，同时通知全省党政机关，引为鉴戒。（四）与此同样，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如发现有与长沙公安局同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司法机关亦应受到适当的处分，以为放纵不法行为及以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工作者的鉴戒。中央三月四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 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 节约检查委员会委员，受中央委派在中南区帮助三反五反工作。[2] 王丕敏，原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一九五二年四月，作为长沙市公安局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主要责任者被处决。 此案现正在复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