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贪污犯逮捕权及判决权问题的
批语和加写的话
( 1952 年1 月4 日、
6 日）
请薄一波[1]同志拟复[2]，

同时告知各区。

毛泽东

一月四日

[1]
薄一波，
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

[2] 指草拟中共中央对华东局1952 年1 月2 日关于大贪污犯的逮捕权及
判决权问题给山东分局并向中央请示的电报的复电。华东局的电报说：
同意
将一般的大贪污犯的逮捕批准权交地委及各直属市委；对有全省及全国影响
的人士因贪污需加逮捕者，应报请省委或区党委批准，重要者应报请华东局
或中央批准；对贪污犯之判处徒刑和死刑的，应经过司法机关并按惩治贪污
条例办理。

各地如有需要杀几个贪污犯才有利于发动群众

，

亦可杀

几个。

[1]

[1]
根据毛泽东1952 年1 月4 日的批语，
薄一波起草了中央的复电，经
毛泽东审改后于1 月6 日发出。毛泽东的这句话，加写在复电中“但在一月份
内只应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贪污案件并进行审讯，
而不必忙于处决”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