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政关于西南军区三反运动第三周简报的批示的批语（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肖华[1]同志：这个指示[2]不妥，不要发出。西南军区后勤系统清出百分之三十四的贪污分子是合乎事实的。 目前的大多数机关部队的偏向是不愿或不知道认真去清查贪污分子。 我对西南一月十二日的报告已另有批示[3]。毛泽东一月十五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肖华，当时任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副主任。〔〕 指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四日对西南军区三反第三周简报的批示。 批示指出：对于贪污行为和一般公私不分的错误行为，必须加以区分，并分别对待，不能把占公家的小便宜统统叫作贪污；简报说不少单位是百分之百的人员有大小不同的贪污行为，这样把贪污面扩大到所有人员身上，会减低反贪污斗争的严重意义，转移对真正大贪污犯的斗争火力，领导上将陷于被动，对群

众也没有教育意义。〔〕 指毛泽东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对西南军区党委关于三反运动情况简报的批语，见本册第页。

对聂荣臻[1]关于原冀中回民支队仍编为地方民族部队的建议的批语（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同意所拟办法[2]。毛　泽　东一月十五日送刘格平、李维汉[3]同志阅，退聂办。根据手稿刊印。注　释[1]聂荣臻，当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代总参谋长。[2]指聂荣臻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原冀中回民支队改编问题给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即在全军进行第二步整编时，将一九五○年八月调补六十八军开赴朝鲜作战的原冀中回民支队，从六十八军调出来，按照山东回民武装办法，组成地方性的民族部队。[3]刘格平，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