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划分浪费与贪污界限的四类标准的批语（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各中央局，并转分局、 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志愿军并转各级军区和各军：中央同意华东局一月十三日电[1]所述划分浪费与贪污界限的四类标准（第一条略有修改），这和天津市委的三类标准[2]是基本上一致的，望各地注意这种划分，以利开展三反斗争。中央一月十五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1] 指中共中央华东局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三日给山东分局、 各省委、 区党委、 市委并报中央的电报。 电报说，浪费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由于经验不够或全无经验而造成的浪费。 如无经验的施工设计造成的损失（中央转发此电时，毛泽东将原电中以下文定“ 一二次一般为不可避免，重犯则为官僚主义” 改写为“ 应严加检讨，不许重犯。 第一次犯错误，可不予深责”）。 第二，由于制

度未建立或在短期内无法建立而造成的浪费。 过去的可不追究，但应进行检查，建立制度，以便今后贯彻执行。 第三，经过组织批准或决定的个人超支，以及机关生产在补助和提高集体生活方面造成的浪费。 今后应加注意和改正，但对过去不必追究。 第四，个人享受腐化、 生活特殊及腐化性的挥霍。 这是迹近贪污的浪费或由贪污而来的浪费，应特别加以审查和揭发。〔〕 参见本册第页《 中央关于天津市委对干部超支问题所作分析的批语》 一文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