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贪污界限的四类标准的批语
( 1952 年1 月
15 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志愿军，并转各级

军区和各军：

中央同意华东局一月十三日电Ill所述划分浪费与贪污界限的四
类标准（第一条略有修改），这和天津市委的三类标准是基本上一致
的，望各地注意这种划分，以利开展三反斗争。
中央
一月十五日

[l)
指．中共中央华东局1952 年1 月13 日给山东分局、各省委、区党委、

市委并报中央的电报。电报说，浪费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
由于经验
不够或全无经验而造成的浪费。如无经验的施工设计造成的损失（中央转发此
电时，毛泽东将原电中以下文字“一二次一般为不可避免，重犯则为官僚主
义” 改写为“应严加检讨，不许重犯。第一次犯错误，可不予深责”）。

第
二，由于制度未建立或在短期内无法建立而造成的浪费。过去的可不追究，但
应进行检查，建立制度，以便今后贯彻执行。第三，经过组织批准或决定的个
人超支，以及机关生产在补助和提高集体生活方面造成的浪费。今后应加注意
和改正，但对过去不必追究。第四，个人享受腐化、生活特殊及腐化性的挥
霍。这是迹近贪污的浪费或由贪污而来的浪费，应特别加以审查和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