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1]（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一）兹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2]一件发给你们，请印发到县委和区委。请即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这个决议草案可以在党内刊物上发表，但不要在党外报刊上发表，因为还是草案。 （二）这个草案比十月间发给一些同志带回去的草案有了一些修改，请将十月草案收回作废。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已节编入《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注释〔１“ 刘、〕　 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这一通知稿上，还写有：朱、周、陈伯达、彭真、乔木阅，请尚昆印发各中央局，并请他们转发下去，不用电报。 在北京印发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各部委，政府各党组。”

[2]　 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毛泽东在审阅这个草案时加了两句话。其一，在决议谈到“ 必须在农村中提出爱国的口号，使农民的生产和国家的要求结合起来”处，毛泽东加了“ 片面地提出‘ 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一句；其二，在决议谈到“ 国营农场应当推广，以发挥它的示范作用，并给互助组和合作社以技术上的援助和指导”处，毛泽东加了“ 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