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的批语和修改[1]（一九五一年九月）一瑞卿[2]同志：已阅，略有修改，可以此稿发给到会人，征求意见，于星期六日来中央讨论一次。毛泽东九月六日上午三时二瑞卿、彭真[3]同志：已加修改，请你〔 们〕再加斟酌，印发到会同志及政治局各同志。 俟会议提出新的意见，再作一次修改，就可定案。毛泽东九月十一日

三瑞卿同志：已看过，略有修改。 印刷时注意校对勿错。······毛泽东九月十五日根据手稿刊印。四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五鉴于过去有些县区乡，因为党政组织不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发生了镇压不彻底的现象，或乱捕乱杀的错误，因此决定：一切由于基层党政机关内部不纯以致反革命镇压不彻底的地区，或是犯了大错误的地区（这种地区在全国说来是少数），在县区乡党政组织没有整顿好和领导力量没有加强以前，除现行犯外，必须一律继续停止捕人杀人，等待县区乡组织整顿好了（包括在县区乡组织中清出可能有的

反革命分子在内）和领导力量加强了之后，再去进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 对于此种地区，必须忍耐，不可性急。六在镇压反革命确实已经达到了彻底程度的县、区、乡及某些市区，即应结束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转入经常的对暗藏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工作。此类县区乡或市区的判定，由省（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经党委讨论通过），报告大行政区及中央公安部备案。七加强对领袖、对首长、对首脑机关及重要民主人士的警卫和保卫工作，同反革命的暗害活动作尖锐的斗争，经常保持充分的警惕性，必须引起十分注意。责成专署以上和师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机关负责，收集各地反革命分子的暗害案件（包括已破案和未破案的）归于一类，加以清理，找出线索，研究处理办法，做出结论，报告中央公安部。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其中（四）已编入《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注释[1]　 本文第一、二、三部分是毛泽东的批语，第四至第七部分，

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2]　瑞卿，即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3]　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