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安市在清理积案中组织罪犯学习《 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经验的批语[1]（一九五一年九月一日）送罗瑞卿[2]同志注意，推广西安办法。毛泽东九月一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这个批语，写在一九五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出版的《 内部参考》第一五六号上。 这一期《 内部参考》报道：西安市在清理积案过程中，组织一批未判决和已判决罪刑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一次“ 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学习，并展开了坦白、检举运动，收效很大。 平息了未判决罪犯的情绪波动，使他们认识到人民政府判罪是有根、有据、有凭、有证，是分清轻重、分别对待的。 不少未判罪的犯人都拿“ 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四条来检查自己，认为这是他们“ 唯一的出路”。 已判决罪刑的反革命分子，经此次学习后，心悦诚服地接受了人民政府对自己的判刑，并且在劳动改造中积极生产。[2]　 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