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经验的批语［1 ]
( 1951 年9 月
1 日）
送罗瑞卿12 1同志注意，推广西安办法。
毛泽东
九月一日
川
这个批语，写在19 51 年8 月31 日出版的《内部参考》第一五六号
上。这一期《内部参考》报道：西安市在清理积案过程中，组织一批未判决
和已判决罪刑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一次《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学习，并展开
了坦白、检举运动，收效很大，平息了未判决罪犯的情绪波动，使他们认识
到人民政府判罪是有根、有据、有凭、有证，是分清轻重、分别对待的。不
少未判罪的犯人都拿《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四条来检查自己，认为这是他
们“唯一的出路”已判决罪刑的反革命分子，经此次学习后，心悦诚服地接
受了人民政府对自己的判刑，并且在劳动改造中积极生产。
[2]
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