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兵工建设问题［l]
( 1951 年7 月12 日）
向前同志：
七月七日电悉。

一、关于编制问题，经军委研究后，同意苏方所提出之方案，
并决定按此编制进行装备六十个师，只有个别单位的人员须要根据
中国的具体情况予以若干增减。

二、六十个师的装备，除两种迫击炮，七六山炮，四五战防
炮，马匹、大车及通信器材均由我们自己装备不要苏联供给，餐车、
面包炉只要十个师的以外，其他所有装备器材包括工兵、化学器材在
内，均请苏方按照编制规定供给我们。弹药基数请其改为五个。

三、兵工生产问题，同意以苏联现有武器弹药器材为标准，统
一口径，统一制式，现除请苏方派遣专家设计综合组来中国了解我
们现有兵工工厂的情况，提出改装计划外，请你们在莫斯科将我们
各兵工厂的现状材料告诉苏方，
以便他们易于考虑改装与新建我国
兵工生产的方案。同时，在商谈时应将新建工厂与改装原厂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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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毛泽东给率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兵工代表团正在苏
联访问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长徐向前的电报。这个电报由有关部门
起草，经周恩来审改、毛泽东审定后发出。

结合起来，将供应目前的需要与供应将来的需要结合起来，并望随
时将今后兵工建设的谈判情况电告。

四、谈判中几个具体问题确定如下：（一）对苏方业已答应的七
种武器及其附属装备的生产和建立四个新厂的问题，可请其先派设
计组来。（二）炮的生产，一五二口径以上的重炮厂可以提出，但目
前炮厂建设的重点应该是中小口径的炮（三七高射炮，五七战防
炮，七六二野炮，八五高射炮，一二二榴弹炮）。各种弹药厂，须与
我原有者结合，须增加者亦应俟其设计组到中国考察后方能作最后
确定。

（三）光学厂的建设应向苏方提出。（四）通信器材须要苏方
帮我建立一个真空管厂，与一个零件制造厂。（五）工兵器材除六十
个师的装备外，战略工兵团应如何建设，亦请苏方提出意见。（六）
鸽与§目的精炼厂我们自己准备建设，请问苏方能否派专家代我设
计，并在技术上帮我建立起来。（七）坦克装配厂，现已开始从修理
厂扩大人手，可不再向苏方提出。

五、六十个师的装备及兵工建设谈妥后，应分别签订合同。兵
工建设应先签订武器蓝图及设计两种合同，其他合同须俟设计后方能
签订。六十个师的装备不能按以前的军事贷款计算，其偿还期限至少
须八年后始能开始，十年还清（以前的军事贷款规定五年后即须开始
偿还，八年还清）。今年十个师的装备运输计划同意苏方的意见。

六、其他详情由周恩来、聂荣臻Ill两同志函告。
毛泽东
七月十二日
川
聂荣臻，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代理总参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