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1 年7 月3 日）
菲利波夫121同志：
关于敌我双方军事代表会谈时我方应提出的条款，我们认为主
要有五条，
即：

（一）“双方协议同时发布停火命令。双方海陆空军自停火令发
布时起，在朝鲜全境实行停火及停止其他敌对活动。”此条敌方可能
无异议。

（二）“双方陆海空军各自三八线撤离十英里，在三八线以南及
以北各十英里的地区，成立非武装区。该非武装区之民事行政，恢
复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之状况，在三八线以北由朝鲜人民
政府管辖，在三八线以南，由南朝鲜政府管辖。”此条敌方可提出某
些异议，但我们这样提，是很公道的，敌方难于批评。

（三）“双方停止运输（包括陆运、空运、海运）军火、军队或
补充部队，由朝鲜境外到朝鲜境内去以及由朝鲜境内运输到第一线
部队中去。”估计敌方可能提出此项条文，故我方似应主动提出，或
者此条的后一句不要。

（四）“设立中立国监督委员会，由双方各推荐未参加朝鲜战争

[ l] 这是毛泽东给斯大林的电报。

[2]
菲利波夫，即斯大林。

之国家之同等人数之代表组成之，负责监督第一、二、三条各项之
执行。” 估计敌方可能提出类似条文，故我方主动提出此条。但实行
此条将会招致许多麻烦，敌方推荐的“监督委员” 将在中朝国境线
及北朝鲜的各交通要站检查我军的运输车辆。或者我方不主动提出
此条，待敌方提出时再由我方接受之。究以何者为宜，请你酌定。
根本拒绝设立监督机关，似不适宜。

（五）“双方释放战俘。在停战后四个月内，
由双方各将对方战
俘全部分批交换释放之。”敌方可能提出一个换一个，我方则应要求
释放全部战俘。唯敌方俘虏北朝鲜人较多，并已补入南朝鲜部队
内，此事可能引起争议。
以上是我们想到的在双方军事代表会谈中应当解决的根本的五
条。此外，尚有：

（一）
“一切外国军队，包括中国志愿军在内，限
期（例如在三个月至四个月内）分批自南北朝鲜撤退完毕。” 这亦是
很重要的一条。唯敌方代表可能认为此事属于政治范围，不应在此
次会议中解决。请你考虑我方应否将此条提出。（二）“南北朝鲜双
方的难民限期（例如在几个月内）遣回原地。” 金日成III同志希望提
出此条。但此事实行颇为烦难，南北朝鲜的代表可能在此问题上发
生许多争论，以致影响到其他主要问题的决定。或者可以提出去，
在争论不决时则将它推到将来的政治性的国际会议上去讨论。
以上各点，请将您的意见告我。
此外，我们己派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1 21同志率助手们于昨夜动
身去朝鲜，
约七月五日可到金日成同志、处，和金等会商有关和谈各
事，然后去开城附近，从幕后主持这次谈判。

[1]
金日成，
当时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相。

[2]
李克农，
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

附上金日成同志的意见，供参考。
毛泽东
一九五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