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发罗瑞卿［I ］关于
犯人参加生产建设的报告的批语
( 1951 年6 月25 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并告中财委及中公部：
中央批准罗瑞卿同志六月二十四日的报告l匀，望各中央局，分
局，省市区党委按此报告所提处理犯人参加生产的办法办理，并迅
速执行为要。
中央
六月二十五日
[1]
罗瑞卿，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
[2]
指罗瑞卿1951 年6 月24 日关于劳改会议情况给毛泽东并中央的报
告，报告汇报了劳改会议决定的犯人参加水利、铁路、公路等生产建设的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