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各中央局，各大军区，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地方军区，各级公安部门，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党组：兹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1]发给你们。 中央批准这个决议，望你们遵照执行。中共中央五月二十二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1]　 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对反革命犯和普通犯人必须根据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应全国各项建设的需要，着手制定通盘计划，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凡有劳动条件的犯人，应一律强迫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