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指示的批语
( 1951 年4 月23 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
兹将中南局四月十七日关于镇反工作的补充指示(I］一件转给你
们参考。这个指示全部说的是宣传工作，规定了具体办法和具体时
间，请各地仿照办理。

毛泽东
四月二十三日
(I] 这个补充指示的主要内容是：（一）各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
统限于电到7 日内成立镇压反革命宣传工作委员会。（二）各级党委之报告员
工作业已建立者，
4 、
5 两月内每人应向群众作5 次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报告。
报告员工作未建立者，
即应建立，并执行本条规定。（三）镇压反革命应成为
五一节前各群众团体（工、青、妇、文等）主要宣传内容之一。（四）无广播
的地方，注意在处决罪大恶极之反革命分子前，召开有广大群众参加的公审
会和控诉会、诉苦会。（五）中南人民出版社最短期内（不得超过10 日）应
将中央人民政府之惩治反革命条例编成一种通俗读物，制成纸型分送各省翻
印。各省之出版部门亦应于最短期内组织编写通俗读物。（六）各地党报应密
切配合作充分的报道和宣传。统战部并须组织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写文章
或广播。（七）请各省委考虑目前这样小批不断处决的办法是否合宜，还是在
适当时期整批地处决一次，以便集中较大力量作一次普遍而深入的宣传工作
为得计。（八）今后除杀人出布告外，还应注意一并将被处徒刑和被释放者也
在报上公布或张贴判决书，以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之完整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