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改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一九五一年一月）土改工作主要应注意是否真正发动了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由上面派干部帮助）推翻地主阶级，分配土地。只要合乎这个方向就是好的。 有些偏差，例如侵犯中农，破坏工商业，划错阶级成分，消灭富农，使地主一律扫地出门以及捉人太多等等，应由省委地委两级随时指导纠正。要求一点不出乱子是很难的，只要省地两级掌握得好，随时纠正偏差，使农民群众高高兴兴地减了租，退了押，清了匪，反了霸，分了土地，农会乡政权和民兵都掌握在以贫雇农为骨干的人们的手里，那就很好了。北京若干民主人士到各省去看看，有益无害。是我们叫他们去的，不是他们自己要求的。他们到了，是则是，非则非，老老实实地向他们讲明白，他们不会妨碍土改的。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1]　 这是毛泽东为批转中共中央中南局关于发动群众做好土改工作给江西省委的指示所写的电报稿中关于土改工作的一段话。

这份电报是准备发给各中央局书记的。 毛泽东写的这份电报稿还谈到镇压反革命问题，但现在保存下来的稿子没有写完，并将包括土改工作在内的全部批语又均用墨笔划去，原因不详。

中共中央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中的文字缺点的指示[1]（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中央及军委各部委、政务院党组、各中央局、各大军区、分局、大市委、省委、区党委、地委、军区、兵团、军，及专员公署以上政府的党组负责同志及民众团体的党组负责同志：《 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现在党政军来往电报及其他报告、指示、决定等文件，写得好的，确实不少。这些电报或文件，写得清楚明确，生动活泼，使人便于阅读，发生极大效力。 但同时，尚有许多文电，在文字上存在着严重缺点，必须予以纠正。 这些缺点之最常见者，有滥用省略、句法不全、交代不明、眉目不清、篇幅冗长五类。 兹分别规定纠正办法如下：（一）不许滥用省略。 现在许多电报文件中，对人名、地名、年月日、机关名、事物名，滥用省略，使阅者很费记忆和猜想的工夫，有时简直莫名究竟。 这种现象，应依以下规定予以纠正：甲、除对大家习知的中央某些负责同志，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的某些负责同志，野战军（大军区）的司令员政治委员，有时（不是一切时间，也不是多数时间）在电报上下款可

以写姓不写名，或姓下加职衔，例如“ 毛主席” “ 周总理”、、“ 陈饶”、“ 彭习”等以外，一般情况，无论在电文中，或在上下款，须一律写姓名，不得只写姓不写名。必要时，还须在姓名之前加上职衔，例如“ 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 苏南区党委书记陈丕显”，“ 十九兵团司令员杨得志，政治委员李志民”。乙、地名一律用全名，例如“ 上海”、、、“ 福州” “ 广州” “ 重庆”，不得写成“ 沪”、、、，“ 榕” “ 穗” “ 渝” “ 福建” 不得写成“ 闽”，“ 湖南”不得写成“ 湘”。仅在两个以上著名城市或著名省份联写在一起使人一看就明白的时候，例如“ 京津”、“ 沪宁”、、“ 豫鄂湘赣” “ 粤桂边界”等，或者和其他文字结合在一起成为流行的特殊用语的时候，例如“ 沪东”、、“ 皖北” “ 津浦路”、“ 天兰路”等，始得用简称。丙、普通文电，均须注明月日。 紧急文电，须注明月日时。 正式公布文件，须注明年月日。 凡月日时，概用普通数字，不得用地支[2]和韵目。 例如“ 二月一日十四时”，不得省称“ 丑东未”。 年份概用全数，不得省略。 例如，“ 一九五一年”，不得写成“ 五一年”。丁、机关名称，概用全名。 例如，“ 东北局组织部及宣传部”不得省称“ 东北组宣”，，“ 空军司令部”不得省称“ 空司”“ 全国总工会”不得省称“ 全总”。戊、事物名称，除其省称确已为全国人民所普遍熟悉者，例如“ 中共”、，“ 反帝” 得于非正式场所使用外，其余，一律用全名。 例如，“ 减租减息”、，“ 生产救灾” 不得省称“ 双

减”、；（指土匪与特务），或“ 特务匪徒”“ 生救” “ 土匪特务”（指特务为匪类），不得省称“ 匪特”。在一切正式文电中，则应尽量避免省称。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不得省称“ 马、恩、列、斯”，美帝国主义不得省称“ 美帝”。己、凡有特别生僻的语词，其意义为多数阅者所不能了解者，应作必要的注释。（二）必须遵守文法。电报文句虽应力求简洁，但不得违背文法。必要的主词、述词、宾词，必须完备无误。单句、复句，必须分清。代名词，必须紧跟所代的名词。形容词、副词词尾，尽可能分用“ 的”、，“ 地” 加以区别（形容词是形容名词的，例如“ 帝国主义是垂死的资本主义”，故在名词之前用“ 的”字区别之。副词主要是形容动词的，例如“ 坚决地打倒帝国主义”，故在动词之前以“ 地”字区别之）。如此，方能使条理分明，意义确定。至于信件和公布的文件，不但文字应当完全，标点亦须正确。为解决此一问题，人民日报不久将连载文法讲座，望全党予以注意。并望地方县委、县政府以上，军队师以上负责干部，至少有一人学会文法，以便负责修正文电字句。（三）纠正交代不明的现象。甲、凡请示的文电，均须写明情况和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转发下级请示文电，亦应说明自己意见），并写明希望何机关或何人于何时答复何项问题。凡答复的文电，均须写明系答复何机关或何人于何时提出的何项问题。凡指示的文电，对下级的要求，亦应规定明确。例如，应由何机关如何办理，£¹

或于何时报告办理情况等。总之，每件事都要交待六个“ 什么”，即什么事、什么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样子、什么原故。仅在绝对明了时，始可有所省略。乙、为了便于交待清楚，除了综合性的报告及指示以外，必须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禁止在一个文电中包括不相干的几件事，禁止用党内的文电来兼代党外的文电。丙、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或机关之后，写“ 并告”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丁、凡转发文电，须全文转发或摘要转发者，应将受件的人或机关、为什么转发此文电的道理、转发的人或机关及转发的时间，写在该转发文电的前面，而将该转发文电列在后面，以清眉目；并须将转发文电的上下款及年月日照旧保留，不可省略。戊、凡文电中引用他人他机关文电语句，首先须写明何人何机关于何时说的，然后写上引用的语句，在该语句前后作引号（方括弧），接着写上“ 等语”二字。如引用的语句的内容不是意见而是事情的叙述，则接写“ 等情”二字。下面再写自己的意见，以清眉目。（四）纠正眉目不清的现象。除简短者外，一切较长的文电，均应开门见山，首先提出要点，即于开端处，先用极简要文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现在新闻学上称为“ 导语”，亦即中国古人所谓“ 立片言以居要，乃一篇之警策”），唤起１£°

阅者注意，使阅者脑子里先得一个总概念，不得不继续看下去。 然后，再作必要的解释。 长的文电分为几段时，每段亦应采用此法。 一个文电有几层意思或几项要求时，必须注意按照条理，分清层次，以数目字标明段落和项目。（五）凡文电必须认真压缩。各级领导同志责任重大，事务繁剧。向领导同志或机关请示或作报告时，必须反对两种倾向，即应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的倾向和不应请示报告而随便请示报告的倾向。在写请示文电或写报告时，必须注意文字的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阅读。现在有很多文电，既嫌冗长，又嫌杂乱。其原因，是未经压缩，说了许多无须说的空话，或者没有分清条理，把杂乱无章的草稿随便往上送。其结果，使领导同志对这些文电很难看，或者就没有看，等于白写。 今后一切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情况和对下级发布指示的文电，所有起草和批阅文电的同志，必须以负责的精神，至再至三地分清条理，压缩文字，然后发出，否则应受批评。 但压缩是指分清条理，去掉空话，并不是说可以省略必不可少的词类，可以违背文法，也不是说可以不顾文字的形象性和鲜明性。 有些写得好的报告，虽然篇幅颇长，却能引人阅读，使人不厌其长。 有些写得不好的报告，虽然篇幅不长，却使人难看。 这里的区别就在是否有条理，是否说空话和是否合文法。以上各项，望各级党委切实执行。为了顺利执行这个指示，请各级负责同志将本指示印

发各机关所有负责起草及批阅文电的同志，在适当的会议上做传达，并在党内刊物上予以登载。为求确实生效起见，中央责成中央办公厅及各中央局办公机关，按照本指示所提出的各项标准，在一九五一年四月底，将本年度一月至四月份收受文电分别作第一次检查，对执行得好的机关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得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以后每四个月作一次检查，一九五一年共作三次检查，年终一次为一年的总检查。 每次均须写出总结，经中央审定，通报全党各主要领导机关。中央认为此种文字缺点的纠正，将使我们同志的头脑趋于精密，工作效能有所提高，故须予以重视，对已存缺点认真地加以改革。在对同志进行教育时，应选择几篇大体上合于上述标准的文件，作为范例，使人们阅读，并有人给以讲解，这是进行教育时的一个有效的办法。中共中央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其中有四段已编入《 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注释[1]　 中共中央这个指示，是毛泽东主持起草的。 本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当时这个指示没有公开发表，只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给各级党委及所属部门。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毛泽东就发表这一指示的问题给中共中央宣传部副

部长胡乔木写信，说：“ 可以印成小本发给党内外较多的人看，不要在报上发表，因此件并无给群众看的必要。 而一般文法教育则应在报上写文章及为学校写文法教科书。”〔〕　 地支，又叫十二支，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的统称，传统用作表示次序的符号，这里用作代表月份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