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委转发粟裕[1]关于占领舟山群岛后的处置意见的电报（一九五○ 年五月十八日）广东军区，十五兵团，并告中南军区：据粟裕同志五月十六日致七兵团关于占领舟山群岛后的处置称：“ 所有各岛敌之机场、码头、仓库、军营及各种交通、各种建筑设备，应妥为全部看管。 特别敌海岸前沿阵地工事，副防御设备，及纵深要点工事，应指派专门部队警备看管，不准破坏。 发现群众乘隙拆毁破坏各种建筑设备，应予以防范制止，并动员说服服从我军各项规定。 至匪军[2]侵犯群众利益，搬用木料砖石，修筑工事等，亦需说服他们[3]，暂时忍耐，待秩序恢复，经我军许可后，再作处理”等语，我们认为这一处置是正确的。 海南岛、广东海中的各岛及沿海岸线亦应照此处置。 过去你们是如何处理的，望告。军委五月十八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注释[1]　 粟裕，当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副司令员、华东军区副司令员。

[2]　 指原占领舟山群岛的国民党政府军队。〔〕这里指说服舟山群岛上的群众在人民解放军占领该岛后，暂不拆毁原国民党政府军修筑的工事，收回自己的木料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