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对新的中苏条约和协定表态时应注意的问题的电报（一九五○ 年二月十二日）少奇同志：兹起草致党内电报一件，请于收到时加以斟酌迅即发出为盼。毛泽东二月十二日上午六时各中央局、 分局、 前委：新的中苏条约和协定[1]即将于日内签订并公布，各地于集会讨论及发表意见时，应根据新华社社论的立场，不要发表不适当的意见。中央二月十三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上述条约和协定于一九五○ 年二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