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要华中局对处理旧人员提出意见的电报（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华中局：戌皓电悉。
关于处理旧人员问题，请就你们提出的六项问题[1]逐一提出你们的意见。
中央十一月廿二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 　 指中共中央华中局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给中央的电报中，对九月二十一日中央关于处理旧人员的各项原则的指示提出的六项问题。
这六项问题是：（一）中央指示中所谓“ 接收之国民党旧工作人员” 是专指国民党政权人员还是包括经济、 文教、 交通、 银行等方面的人员在内？
如是包括国民党所属一切机关，那末对待政权机关与对待企业、 文教机关以及这两种机关的旧人员是否还应有所区别？
（二）“ 一般均应予以留用” 的原则，是说在原机关留用，还是包括调训、 下乡工作、 退休养老等？
凡需政府拿钱养活的人是否都算作留用？
（三）“ 但是一不是原职原薪，二不是原封不动”，可否了解为专指本机关已不需要留用理应精简而额外留用的人员？
还是不分留用任职与去职，养活的人员一律都适当地先实行减薪？
（四）

“ 三个人饭五个人匀着吃，房子挤着住” 的原则，在企业机关是否可以了解为对于企业目前需用的留用职员仍按原职原薪个别调整，仅指对于精简下来的额外留用人员和调训人员才实行匀、 挤？
还是不分正式和额外的留用人员都一起匀、 挤？
（五）受训人员“ 在受训期间照减低后的薪资打六折至七折”，所谓“ 减低后的薪资” 是指国民党统治时期累进递减的折合薪资，还是指解放以后我们适当减低的薪资？
（六）办大的训练班，是分地域或性质集训还是分散在各大小单位原地训练？
其经费负担采取统筹统支还是由各地自行解决？
十一月二十六日，华中局按中央的要求，对这六项问题提出意见上报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