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意见的电报

( 1949 年11 月22 日）

华中局：
戌自告电悉。关于处理旧人员问题，请就你们提出的六项问题川
逐一提出你们的意见。
中央
十一月廿二日

[l]
指中共中央华中局1 949 年1 1 月19 日给中央的电报中，对9 月21

日中央关于处理旧人员的各项原则的指示提出的六项问题。这六项问题是：

一、中央指示中所谓“接收之国民党旧工作人员”是专指国民党政权人员还
是包括经济、文教、交通、银行等方面的人员在内？如是包括国民党所属一
切机关，那么对待政权机关与对待企业、文教机关以及这两种机关的旧人员
是否还应有所区别？二、“一般均应予以留用” 的原则，是说在原机关留用
，

还是包括调训、下乡工作、退休养老等？凡需政府拿钱养活的人是否都算作
留用？三、“但是一不是原职原薪，二不是原封不动”，可否了解为专指本机
关已不需要留用理应精简而额外留用的人员？还是不分留用任职与去职，养
活的人员一律都适当地先实行减薪？四、

“三个人饭五个人匀着吃，房子挤着

住” 的原则，在企业机关是否可以了解为对于企业目前需用的留用职员仍按
原职原薪个别调整，仅指对于精简下来的额外留用人员和调训人员才实行匀、
挤？还是不分正式和额外的留用人员都一起匀、挤？五、受训人员“在受训期

间照减低后的薪资打六折至七折”，
所谓
“减低后的薪资” 是指国民党统治时
期累进递减的折合薪资，还是指解放以后我们适当减低的薪资？六、坤、大的训

练班，是分地域或性质集训还是分散在各大小单位原地训练？其经费负担采取
统筹统支还是由各地自行解决？11月26日，华中局按中央的要求，
对这六
项问题提出意见上报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