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校
〈共同纲领〉草案时
改写的三段话［l]
( 1949 年9 月6 日）
（一）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的地方政府及军事集团，如有愿意停
止战争，承认错误，要求和平解决者，可以按照一九四九年四月十
五日国内和平协定草案的大意，用和平方法解决之。
（二）鼓励并欢迎国民党残余力量中的爱国分子及国民党残余力
量统治区域的人民群众组织响应人民解放军，配合人民解放军作
战，维护社会秩序及保护国家财产的工作。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级政权机关为各级人民政
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I]
1949 年9 月29 日正式通过的
《共同纲领》第二章“政权机关” 第
十二条中，采用了毛泽东改写的第三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