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规定I ]
( 1949 年8 月
19 日）
各中央局、分局：
太原解放至今不到三个月，开了五次各界代表会议，成绩极
好。各地除石家庄、上海、
二｜七平已报告开会外尚未据报开会，这是
很不好的。兹规定：

（一）三万以上人口城市均须开各界代表会。

（二）会朋：中小城市至少每月一次，每次一天，至多两天。大
城市每月或每两月一次，每次一天两天，至多三天。

（三）每次解决问题不要多，应集中在一两个问题上。

（四）代表应问定为半年改选一次，连边者得连任。在六个月
内，不称职者临时改换，未吸收者逐步增加。

（五）代表会毕，有向人民传达和解释会议报告和决定的任务。

（六）此指示转达所届三万人口以上的一切城市勿误。

（七）你们应重视此事，总结经验，报告中央为要。
中央
八月十九日

[I]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各中央局和分局的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