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留用旧职员工人
工薪问题致华中局等电
(1949年6月10日)

华中局谭、陶121,并告华东局,南京市委,西北局,山东分局:
谭陶辰敬电及华中局辰俭(41复电均阅悉。关于留用旧职员工人
的工薪问题,据平津经验,工厂企业的职工在开始一短时期一般应
实行原职原薪,其有部分不合理者,可在实行中逐渐调整之,领干
薪者裁撤之,不必急于去制订新的工资标准,也不能在新的工资标
准未订出以前,长期采取借支办法。临时借支的办法,时间不能拖
长,解放后两三个月工薪还是借支,职工是不满意的,且必影响到
职工生产的积极性,济南与淮南煤矿的经验也证明此点。至于对政
府机关留用的旧职员,借支和原职原薪都只能在接管初期临时采
用,接管工作结束后,可分别量材录用,既未必任原职,更不应拿
原薪,原职原薪的办法用在这里一般是不适当的。我们认为这一经

[1] 这是毛泽东、刘少奇修改的给华南局的电报,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
是毛泽东加写的文字,文中用黑体字排印的是刘少奇加写的文字。
[2]谭、陶,即谭政、陶涛,当时分别任第四野战军兼华中军区政治部
主任、副主任。
[3] 辰敬,即5月24日。
[4] 辰俭,即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