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平津接收企业的经验

（1949年5月26日）

华东局、华中局、西北局、南京市委：

据平、津经验，我占城市初期，如果接收企业的人员只准备接收，不准备经营，待接收之后再派人经营，则接收人员存“五日京兆”之心，无心经营，浪费物资，对企业生产损失甚大。因此，接收初期派去接收企业的负责人，即应尽可能选择那些可以付托他们经营的人们，嘱咐他们不但要接好，而且要管好，使生产不受损失，此点务请注意。此外，不可把企业物资（存厂的或已交给国民党政府、政府尚未付价的都在内）当作战利品没收、分配、消耗掉。如果把企业物资（纱布、被服及其他制造品）当作战利品消耗掉，则政府势必要向企业付价，企业才能继续开工，否则企业即将停工，无力继续生产。此点亦是平、津的经验，前已告华东局，现再重说一遍，请你们转知所属注意。

中央

辰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