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给华东局并告华中局、西北局等电上加写的一段话

（1949年5月23日）

据平、津经验，接管时对于企业物资（工厂出品及企业已交政府的仓库存货）不要当作战利品没收分配消耗掉，要当作企业的货品（本来是企业的货品），卖出钱来，归企业使用，否则企业失掉这批资本之后继续开工十分困难，势必又要政府投资给企业才能开工。此事望通令各城市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