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方面和平协定须于二十日前表态
(1949年4月17日)
【新华社北平十七日电】今日为和平谈判的第十七天。四月一日
至十二日,中共代表团与南京代表团经过频繁的接触和交换意见,
拟定了国内和平协议草案。十三日,双方代表在故宫举行正式会
议,中共代表团说明了中共的立场和协议草案的理由,南京代表团
对协议草案表示了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十五日,双方举行第二次正
式会议,中共代表团将最后修正草案交付南京代表团。协议全文为
八条二十四款,不但采纳了南京代表团方面的意见,各民主党派的
领袖人物亦从旁积极提供了意见。中共代表团于十五日的双方会议
上宣布:谈判以四月二十日为限期,南京代表是否愿意于协定上签
字,须于二十日以前表示态度,四月二十日为签字日期。十六日上
午十一时,南京代表团派遣黄绍竑代表及屈武顾问飞南京,向南京
政府请示,现正等候南京的答复。

[1] 这是毛泽东为新华社撰写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