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１总前委，粟张，刘张李：︹︺２（一）总前委删辰电悉。

（二）对敌北岸及江心据点，凡能于一夜夺取又利于夺取后第二夜即南渡者，则于渡江前一夜夺取之；凡不能于一夜夺取，又于夺取后需要较多时间做准备工作方利于南渡者，则应提前夺取之，望按实情处理。

（三）和平协定最后方案已于昨（十五）夜提交张治中代表︹︺３团︹︺４，今（十六）日上午黄绍竑飞南京请示。
南京是否同意签字，将取决于美国政府及蒋介石的态度。
如果他们愿意，则︹︺５可能于卯哿签字，否则谈判将破裂。

（四）你们的立脚点应放在谈判破裂用战斗方法渡江上面，并保证于二十二日（卯养）一举渡江成功。

（五）现请你们考虑者，即假如南京愿意于卯哿签字，但要求于签字后给他们几天时间以便部署，在这种情况下，我军是否可能再推迟三天，即由卯养改至卯有（二十五日）渡江。
这种推迟，是否于我军士气及渡江任务之完成上发生妨碍。
你们作︹︺６此种考虑时，仍应假定南京虽然签了字，但汤恩伯等反动将领仍然不愿执行，我军仍需用战斗方法渡江。
在此种假定上，如果你们认为不应再推迟，则我们将拒绝南京的请求。
只有你们认为推迟至卯有（二十五日）实行战斗渡江并无妨碍，我们方准备允许南京的请求。
如何，请考虑电复。
并将近日渡江准备情形、渡江把握程度及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完成全军渡江等项见告为盼。
军委十六日八时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１释粟张，指粟裕、张震，当时分别任第三野战军副司令员兼第二副政治委员和参谋长。
刘，指刘伯承，当时任第二野战军司令员。
张，指张际春（一九○○——一九六八），湖南宜章人，当时任第二野战军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
李，指李达，当时任第二野战军参谋长。
︹︺２指总前委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五日辰时给中共中央军委并告刘伯承、张际春、李达、粟裕、张震、谭震林的电报。
电报说，我们意见争取在谈判上有政治收获，即令军事方面稍有不便，亦是值得的。
故主张四月二十日行动，对江北岸和江中敌据点，凡能一夜夺取者，则一夜夺取之，不能一夜夺取者，应留置之，用二三天时间夺取。
今后军事行动，以在开动后能持续进行为更有利。
︹︺３指以张治中为首席代表的国民党政府和谈代表团。
︹︺４黄绍竑，当时是国民党政府和谈代表。
︹︺５卯哿，即四月二十日。
︹︺６汤恩伯（一九○○——一九五四），浙江武义人。
当时任国民党军京沪杭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