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平谈判决以四月二十日（卯部）为限期，本（十五）日即向南京代表团宣布，彼方是否签字，必须在该日以前决定态度，该日以后我军即须渡江。（二）和平协定草案最后修正稿本（十五）日交付南京代表团，彼方明（十六）日派黄绍竑飞宁请示，南京是否愿意签字尚难预料，有可能拒绝签字。（三）你们接到此电，请立即准备好，于二十日（卯部）确实攻占除安庆、两浦以外的一切北岸及江心据点。勿误为要。

注释
[1]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的复粟裕、张震并告总前委、刘伯承、张际春、李达电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