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共天津市委等电[1]

(1949年1月20日)

你们对待外国人的每一具体步骤,均应事先向中央提出意见,经中央批准才能行动。

[1]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致中共天津市委并告林彪、罗荣桓、聂荣臻及中共北平市委电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