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局，分局，前委：下列各项，嗣后必须在事先或事后报告中央，经中央审查批准已在执行中者，除业已呈报者外，须将指示或决议或条例或命令补行呈报备审。

（一）税收政策，内分农业税（即公粮）、工业税、商业税。

（二）工资政策，内分公营企业工资、民营企业工资（包括合作社）、乡村工资。

（三）每年财政预算。

（四）全区脱离生产人员的数量和人口数量的比例。

（五）每年动员新兵计划。

（六）增加新的团、旅（师）及纵队的数量及编制。

（七）全区每年土改工作范围、政策及干部配备。

（八）全区生产计划、投资及贷款计划，内分工业、交通、矿业、航业、农业及商业。

（九）货币政策及发行计划。

（十）外交政策、外交事件之处理及外人宗教案件之处理。

（十一）文化教育政策，全区文教事业计划。

（十二）高级人民代表会议及高级政府组成中我党与他党及非党人员的配备。

（十三）我党与民主党派及非党人员合作的政策。

（十四）全区司法政策，即如何对待各类犯罪分子。

（十五）党校及军校的计划及教育方针。
（十六）区党委或省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配备。
（十七）旅（或师）一级及其以上各级主要人员的配备。
︹︺１在内）（十八）整党计划及政策（包括三查三整。
中央已有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三查三整，见本卷第４７页注[3]。